为了不落人口实,还是建议你把那个图片和音乐换饿,呵呵那个“困”说的还是有道理的,即使你开网站不算经营、营利行为,凭你的网站知名度,和点击率,上载未获版权人同意的音乐和图片,也可能会对原作者的著作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的,就因为你太有名啦,呵呵。。。不要否认这点,你说自己不是公众人物也没用的。即使作者不追究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专挑你开炮的话,也是可以成立和没有办法的。所以,为了自己消停,也为其他小朋友做做榜样,建议三表哥把图片换成自己的pp~~~~歌曲自己来两段摇滚,放上来,肯定比现在这些更~~~~
koreawindow

我说别人侵权,就有人说我侵权。那我就说说这个问题。关于我是否侵犯别人的权利,我假设我是侵犯别人的权利,假设我正在解决这些问题。看看是什么样子的。
贵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成问题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我一直希望自己能遵守这个法律,至于别人如何,我可以忽略,只要不侵犯到我的身上就行。但是现在有人说了,当你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你也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我前年拍DV,到音著协交了一大笔钱,我就想让人闭嘴,哪个王八蛋敢说我用人家的东西不付费,我跟丫急。去年,我又联系音著协,还想交费,在拍DV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我希望他们能少收一点。事实上,很多人不清楚,到音著协交费跟去菜市场买菜一样,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我讲清楚我拍DV的性质,它没法盈利,即便盈利,也微不足道,希望他们能有一个符合我这种方式的标准。但是他们开的条件是一般影视剧的标准,我付了钱之后就不能付给所有演职人员费用了。我希望他们能再便宜点,但是没有结果。最后,我只好放弃付费。那么,贵国应该有一些更完善更具体的付费标准,音著协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差,他们除了乱收费之外,好像并不太想完善这个制度。
我分析了一下,主要是现在网络版权使用在收费方面比较难,网站都是流氓,你跟他们要钱,艳照门都没有,干脆他们也就不管了,你们知道他们为什么盯着KTV不放么,就是这块比较肥,管理起来比较方便,所以逮住他们不放。而互联网比较乱,就音著协这帮废物到网络上收费,基本上没可能。如果他们能制定出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我心甘情愿按规定付费,但是他们没有。
包括去年我想支付DV音乐版权费用,结果里面有一半的歌曲音著协不管,说中国没有代理这些国家或者这些著作权人的收费权限,你要想交直接跟人联系吧。
包括去年我想支付DV音乐版权费用,结果里面有一半的歌曲音著协不管,说中国没有代理这些国家或者这些著作权人的收费权限,你要想交直接跟人联系吧。
如果你把这件事想得很简单,它确实很简单,到邮局或银行里把钱汇出去就行了,但实际操作起来太鸡巴难了。我很想向任何一个我使用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费用,这跟我的博客是否是商业性质无关,但是很多现实障碍让我做不到。如果你们尝试做一次合法公民,你就知道了。再退一步讲,我找到所有词曲作者,跟他们讲,我要付费,他们要给我一个标准,在博客上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我能接受,我可以付费。如果按照电台标准作参照,每次使用支付2分钱美金,相当于人民币1毛5,我一共在博客播放器用过700首歌,也没多少钱。比如我见到郑钧或者许巍,给他们1毛5。
一位好心的同学写信让我拿掉辛普森的头像,取消播放器,这样不落人口实。我不会,我会等他们找上门,这样我就知道该给谁钱了,绕开音著协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你们可能不知道,有家音乐公司从音著协收到一笔版权使用费,一共11块钱。宋柯他们公司一年从音著协那里收取到的版权费只有2000多块钱(他们可是把红星公司的版权代理下来的),你不觉得音著协可笑么。真的有版权拥有者找到我,我会很积极配合的。
我在博客上添加播放器,从一开始我就想付费,曾经跟摩托罗拉手机合作过,他们在我的博客上做广告,我收取一部分广告费,然后从中提取一部分费用交给我使用歌曲的著作权人。我跟音著协联系,结果是他们的标准比广告费还高。我还是想遵纪守法,但是法不让你遵啊,我不想因为这个破产。我认为他们应该有一个博客播放音乐收费的标准,可惜他们可能连博客是什么都不知道。
即便辛普森的图像拥有者知道我在滥用,估计也不会找我,因为我并没有直接拿它的图案作营利性使用。如果美国的法律解释侵权成立,这也仅仅适用美国境内,不适用中国。换句话讲,我就是直接拿他们的图案作营利性使用,他们也管不到,除非他们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机构,专门处理版权。比如可口可乐就可以。但我巴不得他们找我,我可以跟他们谈谈,看看付费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可以跟他们谈谈合作的事情,比如授权我使用几个图案用在我的T恤衫上。
这里面有个挺滑稽的逻辑,那个质疑我的人“困”一再表明他支持我追讨稿费。我越声张我的权利,反过来证明我用别人的东西就越不合法,如果真的有人给我稿费了,那么,这位同学的理由就越充分了。这里我就不说两种问题的性质是否一样了,操作难度是否一样了。要不这样,你帮我做代理人吧,我平时挺忙,你来帮我处理这一切事宜,我看你挺明白的,反正我用的音乐作品涉及到世界各地的著作权人,您没事就帮我打打长途什么的,最好能跟米高·集训联系上,我当面把费用给他。
我这么说不光是想挖苦一下这个同学,只是想告诉他,做一件合法的事情真的很难,咱不说别人侵权、非法传播什么的,那是别人的事情,也不说我博客是否是盈利的,就算它是日进斗金的博客,就算我钱多的买一百套房子都还富余,咱也不说法律一视同仁,就针对我自己,交费这事不会因为你有意识就变容易了,随便质疑一个人容易,但你去做过吗?如果你能帮我把这些版权使用问题解决了,我非常感谢。记住,你光有法律优越感还不够。很多人现在都有法律意识了,但实际情况不一定是想象的那样,有时候会变成滥用滥解释。
这位叫“困”的同学,你的意思我都明白,但其中的复杂是你没想到的。说来说去,你的严谨认真让你再一次变成抬杠。


表哥还挺认真的
L @ 七月 22nd, 2009:
郭老师啊 活的~~
老朱 @ 七月 23rd, 2009:
三表这篇文章一看就是写在word文档里然后复制的,格式都不对,看的看着吃力。
zwltop @ 七月 23rd, 2009:
最近又嫖谁的呢???
想不到 @ 七月 23rd, 2009:
您说啥都有理。正说反说都有理。但是文章间距怎么突然成单倍了。
阿甘 @ 七月 23rd, 2009:
哈哈,闷骚男也关注表哥啊!难得呗···
字看着有点累。
江流 @ 七月 22nd, 2009:
是啊。
江流 @ 七月 23rd, 2009:
表哥,不许联想。
也不要想。
宾德 @ 七月 22nd, 2009:
行间距设的太小了,是故意让认真的“困”犯困吧,哈哈~
支持三表的建议,困坐个义工助手算了。
不打不相识么~
microsoft @ 七月 22nd, 2009:
我靠,王老师挂音乐还不是为了让更多傻同学知道什么是好音乐。
这个说的没错,在贵国想按照规则做事的成本远远高于不按规则做事的成本,;两者取其轻不得不不守规则或者潜规则
o my god
小靠 @ 七月 23rd, 2009:
这里木有上帝,只有“发绿”
今天的排版不安逸。看得劳资眼睛痛。
希望王小峰能用相同的逻辑分析下世界的盗版问题。
困同学来帮忙代理吧
眼睛疼,道理还是蛮有趣的,冒昧
哈哈 白送了~
我6月份拍的南康事件图片被几十家网站引用,没有一家网站跟我联系过,那帮流氓连名都不给我署一个,甚至还打上他们网站的LOGO,其中包括网易、新华网、人民网这样的网站。
国外媒体倒做的比较好,引用我的图片之前会和我联系,先征得我的同意。
罗斯基 @ 七月 22nd, 2009:
请问“这样的网站”是哪样的网站?
醉葫芦 @ 七月 24th, 2009:
我的意思是说那些比较大型的门户网站,我本来觉得这些网站会比较正规,没想到一样很流氓。
nomada @ 七月 22nd, 2009:
莫非你就是因为上传照片被警方拘留的那个人?
醉葫芦 @ 七月 23rd, 2009:
是我,不是拘留,是传唤。
no no @ 七月 23rd, 2009:
如果您真的是醉葫芦,先向你致敬
贵国法制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据调查,半数以上高官没受过法律系统训练,更别说专业法律训练了
看到了吧,大家散了吧,别扯法律问题了,该干嘛干嘛去
今儿看着忒难受了,虽然说内容依然是偶葱白的~~
嗯哼,困困,您能把语言啊修辞啊长短句啊逻辑啊绕口令啊什么的,研究透点儿再来么,您不知道三表兄弟就爱跟人掰扯么。
大家来找碴儿,嗯哼,很河蟹。
同样是讲道理,我怎么喜欢看以前的话糙理不糙呢?似乎那样更能说到点子上。
看的真困!不行,我得听两首曾哥歌,否则要睡着了。
“即便辛普森的图像拥有者知道我在滥用,估计也不会找我,因为我并没有直接拿它的图案作营利性使用。”
法盲王先生啊,,即便你没有使用这个图形作为盈利使用,但你利用了它的辨识性借以提高了网站浏览质量和数量,同样属于侵权的,我建议你认真请教下你身边的律师朋友,另外奉劝你千万别激怒在这方面找你茬的人,因为一旦他截图传给辛普森版权所有人,会告得你身无分文的。
——善意的建议热心的读者 胡清泉律师 德衡律师事物所
带三个表 @ 七月 22nd, 2009:
我等着。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歪?有人能看到我吗?我就不是冲着图片来的,从来只看三表的文字。是这个辛普森借三表的名声提高知名度吧?反正我原来不知道辛普森。
三三见九 @ 七月 23rd, 2009:
不来表哥这里,谁知道辛普森是干嘛的,
知名度在中国近似于零。
他来找三表付费还差不多。
妻 @ 七月 23rd, 2009:
正解。
丫的 @ 七月 23rd, 2009:
2B,莫非谭卓还要给胡斌钱?不经胡一撞你知道谭的存在不?
@@ @ 七月 23rd, 2009:
呵呵 顶下“丫的”,说的太好了。
真不知道这些人什么jb逻辑,侵了别[我是二百五]还恬着脸说是提高了人家知名度。还能再无耻点么?
不嫌贵 @ 七月 23rd, 2009:
这就好比一场辩论赛,正反双方都能找出一大堆理由来试图说服对方,但你就是辩上个三天三夜,也不能决出个胜负来。您以前不是说过吗,明白的人你不说他也明白,不明白的人你怎么说他也不明白。
要说今天这事吧,那人抄你文章,不知道的人肯定以为是他自己写的,所以他得注明作者;但你的辛普森和歌,地球人都知道那不是你自己的东西,所以也用不着再解释。
我老百姓就是这样理解的。
嗯哼?
困 @ 七月 23rd, 2009:
看明白了,楼上的还真是个糙人。可能真的非糙话听不懂吧。
龙猫 @ 七月 23rd, 2009:
楼上,[我是二百五]喊你回家喝[我是二百五]呢。
懂事儿了,再回来。
koko @ 七月 22nd, 2009:
小样,你是冲着辛普森来这里的?你以为借个姓就可以出来狐假虎威了?
鲫鱼 @ 七月 23rd, 2009:
“你利用了它的辨识性借以提高了网站浏览质量和数量,同样属于侵权的”
证据!!
我也不是冲着辛普森来的。
而且我觉得王三表用辛普森反而让辛普森在中国的知名度大大提高了,他们的DVD说不定卖的更好了,这是不是王三表也要向辛普森收一笔广告费?
困 @ 七月 23rd, 2009:
支持,三表应该跟他们联系,商量下收广告费的问题。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应该是你找辛普森收吧?你不在这儿掰扯这事儿,我都没注意到辛普森。
Hiko @ 七月 24th, 2009:
恩,就类似广告节做飞机稿。互相帮忙共创和谐。。
mermaid @ 七月 23rd, 2009:
操,真[我是二百五]扯蛋!还能有人是冲着这个卡通图片来看博客的?臆想症吧你
看侃再去打酱油 @ 七月 23rd, 2009:
俺明白了。朝鲜人民因为佩戴金爷俩的纪念章,都要终生付费。你可真是性不虚传呐。
LL @ 七月 23rd, 2009:
以前同学爱看辛普森我都没放心上,也是在这儿混了很长时间之后才看辛普森的。就让他们找吧,双方各自找证人辩呗。
no no @ 七月 23rd, 2009:
法盲。。。三表老师可是政法大学毕业的
阁下是???
FuckedJin @ 七月 23rd, 2009:
他叫胡侵权 得横律师事务所
吴禹 @ 七月 23rd, 2009:
“即便你没有使用这个图形作为盈利使用,但你利用了它的辨识性借以提高了网站浏览质量和数量”
你有什么证据?信口开河,谁不会?
刁民出山 @ 八月 1st, 2009:
终于看出门道了,你们借三表的地盘说事,来提高你们自己的知名度。可怜。
从这两篇来看,说明三表还是看回复的。
一天看那么多回复需要多少时间呢?
事物所的
唉,那个困啊,你还没有明白你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吧?不说别的,就说说闯红灯这事儿吧,其实大家都明白闯红灯不对,可是实施起来就是难,难在哪儿呢?设置交通信号灯的时间、地点都不合理,举例说吧,我家门不远就有个过街红灯,但是每次按那个灯,要等近10分钟才会变成绿灯,而且只而这时路口早聚集了几十近百人了,如果大家要不过这灯,走天桥的话,得走近1站地儿,所以大家都是看着没车来的时候就赶紧过,管不了那红灯了。
你难道能只怪闯红灯的行人不成?
Nina @ 七月 23rd, 2009:
广州有一个路口更变态,每次绿灯的时间都只有不到10秒的样子,然后那条马路还贼宽贼宽的,还是多车道,每次见它变绿,我百米赛跑的速度冲刺过去还是勉强闯了红灯。
还有天河区有一条路,不到500米长,有好几个红绿灯口,很烦。
wdlxwg @ 七月 23rd, 2009:
呵呵,我本来留言中有说这个的,内容是:而且“每次绿灯只有不到10秒的时间可以用,要是腿脚不便的老年人根本没法过”,谢谢你帮我补充啊,我说的这地儿在北京。
Nina @ 七月 23rd, 2009:
不过大家都惯了,都知道怎么回事,都学会见缝插针。所以红灯的时候行人有时照样横过,绿灯的时候车见人疏也就驶过去了。结果给外人的印象就是中国人都不守交通规矩。
冤死了~~~
其实我觉得人又不是动物,只要是脑部正常的人,都能懂逻辑,能讲道理,能守规矩的。但是定规矩定法律的时候,在中国,都不用正常人的逻辑和思维,都不知道依据的是什么道理。。。。唉~~~~
昔一 @ 七月 23rd, 2009:
贵国以方便有钱人和领导为己任。最初只有领导有车,所以缩短时间为方便领导。后来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和领导是亲戚朋友的比较多。周云蓬不是唱,死到临头都让领导先走吗?
泰国的红绿灯,尤其在交叉口,有90秒的时间,最夸张的是120秒,所以曼谷夜里12点还会堵车半个小时以上。
真是要
争议?可
就事说事,就理论理,支持困。
多说一句,三表的博客我很喜欢,至于这里猩猩的质量真不敢恭维。像土摩托那样关掉评论倒也乐得清静。
vita @ 七月 23rd, 2009:
我不就事论事一下
这里的猩猩质量在我们国家已经是不错的了
去看看各大门户网站的评论吧
充斥着【自觉我是二百五】与【自觉我是二百五】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别忘了,你自己现在也是猩猩一员。而且你拉低了猩猩的平均水准。
It’s easy said than done.
困 @ 七月 23rd, 2009:
It’s easier said than done。
用than的时候,通常都用比较级。
不用谢。纯属语法优越感。
揉沙子 @ 七月 23rd, 2009:
困,你跑偏了,应该继续掰扯法律。
不困 @ 七月 23rd, 2009:
“困”不仅法律学得好,E文也有十八级吧,”it’s easier to say than do”对不? 这是问什么呢?
这篇日志很没说服力
鲫鱼 @ 七月 23rd, 2009:
您可以写一篇更有说服力的,我们拭目以待。
It’s easy said than done.
困 @ 七月 23rd, 2009:
赫赫,强烈怀疑鲫鱼是三表马甲
鲫鱼 @ 七月 23rd, 2009:
我靠,这也你也想的出来。
你太抬举我了,谢谢啊!
我也以为陈晓卿是女的 @ 七月 23rd, 2009:
should it be:
it’s easier said than done?
困 @ 七月 23rd, 2009:
55手~
能有几个人会主动联系音著协的?很多问题在贵国都是被出来的。。。
图片无法显示。因为受到版权保护了吗。
再退一步讲,我找到所有词曲作者,跟他们讲,我要付费,他们要给我一个标准,在博客上使用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我能接受,我可以付费。
我在博客上添加播放器,从一开始我就想付费……我还是想遵纪守法,但是法不让你遵啊,我不想因为这个破产。我认为他们应该有一个博客播放音乐收费的标准,可惜他们可能连博客是什么都不知道。
这些谁都可以用的借口,真的一点说服力都没有
说别人时理直气壮的,说到自己就有一大堆借口
既然都是贵国生贵国长的,说不定人家比你还想守法呢,就你守法难,别人守法不难
算了,反正在你的地盘上,怎么说都是你有理
h.t @ 七月 23rd, 2009:
这种说法我还是支持的,固然三表的说法有理有据客观事实充分,甚至是所谓的“不同类别无可比性”。只可惜从根本上讲还是处于侵权的境地,这一点也是无法否认的。
说别人振振有词,到自己诸多借口,但依然很无力,看了三表这么长时间的博客,首次觉得一种无力感,因为三表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变成了事件的主角,自我辩驳是如此荒唐。
look @ 七月 23rd, 2009:
哈哈哈!!
恩哼~!
vita @ 七月 23rd, 2009:
其实三表完全可以不用理会的
本身就是错误类比
何必去理会
三表写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解释,不是他不尊重版权,是中国的现实令他无法实现对版权的尊重。当然是有道理的。
我说支持追讨稿费,并不是要来突现三表对MJ和Bart的侵权。而是出自支持维护版权。
为什么追讨稿费会让我想起来提起MJ和Bart呢?因为一边维护自己的版权,一边侵权,单纯从版权意识来说,不是很矛盾的行为吗?但是也许并不矛盾吧,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我是不会干截图举报这种事情滴,哪有那么闲,我都不是为了抬杠,哪有那么多怒可被激啊?又不是xx怒汉。
说道优越感,不能因为自己太糊涂,就说别人有法律优越感吧。
其实,三表说的很对,现阶段,MJ和Bart的版权人是不会费神向他维权的,又没什么油水,顶多发封信告知停止侵权罢了。但是,如果三表这个博客想越做越有影响力的话,早晚要面对这个问题。能回避一时,不能回避一世。不许联想是有国际知名度的,三表上过cnn,高露洁那个搞笑图片不是也被什么牙友人抗议了吗。多为自己博客的形象考虑,是有必要的。
music bug @ 七月 23rd, 2009:
做和不做不一样,做多做少也不一样的。
上篇博客三表的意思是说只要打个招呼,暑个名就行。这些应该能做到吧,即便没有人监督,应该也不难做到吧。没跟着屁股后面要钱吧?
而对于心普森和外国歌曲,他说了想做但做不到。
这两者看着相似,其实不对等,不能这么简单比。
你再好好想想-
困 @ 七月 23rd, 2009:
我有啥好想的呀??
做不到,就别用别人东西呗。这不是很简单嘛?
music bug @ 七月 23rd, 2009:
您是外星人?还是不识人间烟火?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做不到,就别用别人东西呗。
请问:你是这么做的么?
方项 @ 七月 23rd, 2009:
做不到的原因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因此就不用想用的东西,
那就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也是对不良制度的纵容。
所以“做不到,就别用别人东西”是不对的。
朗朗悠悠 @ 七月 23rd, 2009:
同意music bug 说的,往往我们在比较一件事情的时候从来不会去想两者有没有可比性,这是中国人最爱做的事情,到最后就发展成胡搅蛮缠了,因为我们就是一个不善于思考的民族,去想个事情的复杂性是件挺辛苦的事儿,所以在讨论某某问题时都是不经大脑的本能式的辩论,不去想这个逻辑是否可笑。
我觉得三表都没必要理这些人,这个理是讲不清楚的,明白的人一眼就看明白了,不明白的人还是会很“善意”很“执着”的“为您好”,你要是不买帐那就是你小气了。呵呵
look @ 七月 23rd, 2009:
不否定你的基本思想,但是有必要针对这句话:
‘我们就是一个不善于思考的民族’,,
某一部分人的不善于思考的定义不能都用在一个民族上;
中国人是出了名的善于思考,最伟大的战略家出自中国.
就凭’我们就是一个不善于思考的民族’这句话,就否定了你自己的基本论调.
朗朗悠悠 @ 七月 23rd, 2009:
TO: LOOK
我基本上可以认定你没看懂我的意思,你纯粹是来挑刺儿辩论的….
就凭你的论调,就再一次证明了我说的是对的.因为你完全是本着断章取义,胡搅蛮缠的原则.
本来写了一大堆,后来又觉得我差点犯了跟三表一样的错误,不明白的人是怎么说也不明白的,所以又删了,继续下去将是没完没了,越扯越远…
困 @ 七月 23rd, 2009:
好像是time,不是cnn。说错了请纠正。
龙猫 @ 七月 23rd, 2009:
你得知道你有多烦人。
错了就错了呗,瞎矫情什么呢。
困 @ 七月 23rd, 2009:
让您心神不宁啦?sorry。
tina @ 七月 23rd, 2009:
还纠错呢,那会一个特能纠错的DVD机是嘛牌子的来着,做人太矫情了不好,其实三表这篇也矫情了,和矫情的人抬杠等于陷入无边的没有希望的持续雷人的黑夜啊。。。何必呢同志们,为什么呢。。。
萧嵘 @ 七月 23rd, 2009:
表要争执
他们说的是两件事~
三表说的事只要谁用他的东西,跟他说声就可以了。
困说的事三表也用过别人的东西没给钱,亦有侵权之嫌~这会影响到三表博客的发展壮大、江湖称霸事业。
三表说的是我亦想付费来着,只是苦于无门啊~~
哎,怎么着我亦如此乐于解释啊~
浅水町 @ 七月 23rd, 2009:
困应该是个资深猩猩歪,还记得高露洁事件之后三表发的声奶具下的中英文双语通函么,我从那起打算把英语拾起来好好学习~哈哈·
烦死你们这些喜欢抬杠的人了,嗯哼
look @ 七月 23rd, 2009:
对阿,就是抬杠.
3表都讲了这么多,下来一路还都是抬杠的.
那个叫困的,既然对3表的做法质疑,就直接说个方法指个路解决就行了,废话那多
让这事变味.
bigwong @ 七月 23rd, 2009:
哎,为这个事,象追美剧一样,越来越没趣。
其实三表只需标明“**在此引用,欢迎收费”,估计人家不来,来了太贵不用,就说什么事都没了。
支持困。
“懂法,不犯法,不是浪费吗,亏了”好像是周**说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表说到音集协收KTV版权费的问题,正好有朋友在相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具体内幕还是略知一二。对于音集协授权收取版权费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由深圳华融与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直接控股的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两家公司分别持有其50%股份。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每年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如果全中国所有KTV都按时按量上交版权费是可以达到这个数字的)的稳赚不赔的生意来说,其资产背景是澳门赌王,政治背景是文化部。所以这个公司就是一个打着合法招牌的强盗公司,因为到底每家KTV收了多少钱,多少家KTV叫了多少钱只有他们自己清楚,而他们只付给实际应该享有收益的唱片公司极少的费用。而唱片公司压根就没打算靠这笔钱来弥补自己在版权上受到的侵害,文化部是他们的上级单位,谁敢说个不呢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谢谢你。你不说我真不知道。
为什么要争着自己多人格闪亮似的呢?做个无牵无挂无所顾虑的小人多好
也犯不着这样子来恶心人吧?
用和不用是事实,想付费跟不想付费与客观事实无关。既然现实这么残酷,让你如此痛苦地想付钱也付不了,你完全可以不用人家的东西。
你嘴馋了,路过人家瓜地,摘了只瓜吃。吃完很痛苦地想:我该给谁钱啊?该给多少啊?是按菜市场水果摊的价,还是按五星级酒店水果拼盘的价啊?我真希望果农来找我,这样我可以看看他的收费标准,如果合适,我愿意付钱——至于旁边帮忙看瓜的,他要的价太离谱,比酒店水果拼盘还贵,我就不付了……
这样子算什么?占了便宜还要站在受害人的位置抱怨说这也不合理那也太难操作,这不是恶心人是什么?
有人说我是抬杠,是炫耀优越感,可能还觉得我是在挑衅吧。其实我真是善意提醒。
不说了。
龙猫 @ 七月 23rd, 2009:
感觉和你讲道理比较费劲,可能是你太困了。
好好休息吧。
拉斯提 @ 七月 23rd, 2009:
为什么老觉得别人智障呢?
困说的是原则,三表讲的是实际操作,从各自角度出发其实两个人说的都有道理。而且我觉得三表回避了原则性问题,虽然无可厚非,但听起来总觉得很尴尬啊。这次三表被人戳中要害了。
揉沙子 @ 七月 23rd, 2009:
同感。
店小二 @ 七月 24th, 2009:
完全属实
Ruby @ 七月 23rd, 2009:
你真[我是二百五]烦!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一点没感觉到您的善意。
中国的现实大家都很清楚,只是刚刚开始有点法律意识—这还是在民间还得是纯经济的;上头怎么样我不知道。所以说,某种程度上遵守法律是有难度的,但是我们可以从简单的、身边的、国内的事情开始做。成本也低,不是吗?这是我支持三表反对困的原因。
困是故意搅浑水。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刚才有事,没打完。
困,你是故意用一个不可能在现阶段完成的标准来打击三表(其实还有大家)刚刚觉醒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我不觉得你是在炫耀你的什么优越感,相反,你是在炫耀你的恶心和恶意的能力。
不错,我们现在就是在爬版权的第一个台阶:文章署名权,转载付费权,而且还得是国内的!怎么了?你爱怎么炫耀你的“优越感”,尽情炫耀好了。
不过,谁都知道一步一个台阶是最扎实的进步。
揉沙子 @ 七月 23rd, 2009:
大家还是平心静气点儿好,干吗那么气胀?我没觉得困有什么恶意,原则有时很操蛋,但还是要讲。
T @ 七月 23rd, 2009:
那个柳叶眉就是三表的fans
揉沙子 @ 七月 23rd, 2009:
注意,柳叶眉只能是fan,两人以上才是fans。困,有人的语法优越感也上来鸟。
揉沙子 @ 七月 23rd, 2009:
对了,中文怎么办?他们是粉丝,他是粉?又一个原则问题,哈哈。
表哥岁数大了,费劲的解释。
尼日利亚 @ 七月 23rd, 2009:
谁都不愿意理你,哎,你也挺没劲的。
用MJ和Bart的东东,没有带来任何的额外经济收益。
用MJ和Bart的东东,损失的是自己博客的形象。
损失〉收益
三表如果算开了这笔帐,大概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下了。
tina @ 七月 23rd, 2009:
我受不了这个人了。。。。困困你刚不是说不说了么,难道不是一个人..阿困你被报复了吧
Ruby @ 七月 23rd, 2009:
真想上前踹你两脚。
look @ 七月 23rd, 2009:
排队踹.
no no @ 七月 23rd, 2009:
大家说了好几遍,不是冲着Bart和MJ来的,明白??
想起我这两天跟一GG吵的架。
俺让他别对别人有道德优越感,他生气了,让俺别对他有道德优越感。
这个怪圈,我实在是琢磨了3天了还没想明白怎么才能走出来。。。
look @ 七月 23rd, 2009:
讨论的时候双方摒弃’道德’2字,从具体的事情的矛盾爆发点入手,避免争论,避免吵架,避免抬杠;把事情条理一一理顺出来,有必要的写下来.
亲爱的同学,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言论的自由,同时你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择,这样我们才能有比较宽松的空间。如今这世道,能在表哥这里瞎扯实属不易,您高见发表过就完了,用不着过多解释。
呵,看到图片了,困背后藏个弹弓子,挺可爱么。
以前也有人对我提到这个博客用著名漫画形象属侵权,我的回答是可能是因为非盈利所以用了。现在更知道应该怎么回答了。
真希望哪天《辛普森一家》能在中国放映,红遍大江南北,三表多交版权使用费。
错了就承认,不要成为郭敬明老师或是余秋雨老师,楼上还有人这么说
“不来表哥这里,谁知道辛普森是干嘛的,
知名度在中国近似于零。
他来找三表付费还差不多。”
怎么看怎么就是郭敬明的粉丝
三三见九 @ 七月 23rd, 2009:
你也就闭着眼瞎看,郭敬明到底怎么了,我还不知道呢。
要不麻烦你盲打一段,普及一下知识?
你别说 经大家这么一讨论 我才知道Ta叫辛普森 活活哈哈
太长鸟,没看完,
但是可以啃腚基本上是狡辩。
算了吧还是,说再多只能是越抹越黑,道理很简单,大家都明白,买不起的东西就去抢,合适吗?
look @ 七月 23rd, 2009:
不是买不起吧.
饿的时候去买白菜,人家卖人民币58块钱一斤,而且一口价.你买不
旁边正好有块菜地无人看管,你摘不
偷菜的人多了去了,不吭声的也多了,被抓现行还有死不道歉的
三表不算特例吧?
饭否,叽歪,嘀咕,已经统统被灭掉了。
扯什么机八淡啊,付不起钱就别用,抢人家东西还振振有词的,什么玩意
我也是从这里知道辛普森的,然后再去看辛普森的动画和电影,算起来,辛普森真是要给博主钱呢
呵呵 你还真是乐于解释。
在贵国的法律里,国产电视剧节目里经常会用到某国的音乐。当然,我说的这种用,不是那种整首歌插曲的形式~
比如说贵国的某电视剧里就会常常出现米剧LOST里什么的音效,还有CTV5里也会用一些LOST 越狱里面的某处音效~
这些用的都是向某机构交了一笔费用,然后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了~
look @ 七月 23rd, 2009:
不错阿,交钱是好的开始.
太搞笑了,我以后出一本书叫不许联想,然后说如果给原作者版权费我就养不起自己了,书也不可能出了,那我就不给版权费吧。
还有,歌星都有公司,没有公司的只要出过唱片唱片上会有联系方法。
哎,表哥,这些拧巴事儿,看着真挺犯劲。纠结起来没结果啊。你看怎么弄?那个啥,有些人吧 ,他就喜欢找茬子,跟你一样,如果这么纠结的话,这种B事儿可多了去了,纠结犯劲到死也没结果啊。人顶一张嘴,谁都会说,都是有道理,但真做起来有几个大爷能做到呢?
我们的有官部门就是这样的,把所有的收费标准定得高高的,并且很不规范,然后就等着你和他潜规则。
第一次回贴,看王三表气的跳脚,爽!不让能过拉倒!
三表,关于你是否侵权一事,我觉得针对你的人有点断章取义。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首先,是否商业应用。这点我国的法律条文很操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是商业用途哪些是非商业用途。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是参照来看的,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根据我接触的知识产权纠纷来看,你的网站上传播不属于商业应用。第一音乐和图片并非你提供的主要内容产品,仅为个人喜好展示,和网友进行交流,没有任何盈利的目的,实际中你也并没有通过这些作品以销售、诱导点击、诱导观看广告等行为让用户为你创造收入;第二,你没有透过下载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内容,也并没有在网站源代码中直接暴露文件下载地址,没有传播文件本身。反倒是依托你网站的流量,有宣传的功效。
另外,即便有人指责侵权,责任人也不是你。因为音乐文件本身并不寄存在wangxiaofeng.net这个域名下的服务器下,而是寄存在了http://music.u148.net/这个域名的服务器下。这是一个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站,你只是引用内容,并没有能力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版权资质。权利人如果希望你拿下节目,根据美国DMCA或者国内的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应该告知u148.net的负责人在相应时间内将内容拿下。
kk @ 七月 23rd, 2009:
这算说了内行话~
不过,还是有些疑问存在,偶还要查查书,这个领域的研究很有趣滴。。。
decflower @ 七月 23rd, 2009:
的确是个应用和目的的问题啊,我也不是因为要看辛普森来看不许联想的。
但之前那位同学的文章是剽窃事件。至于三表哥关于dv音乐的努力是很赞的,试问能做到的能有几个?许多的谴责是钻牛角尖了。
轻描淡写 @ 七月 23rd, 2009:
这段就叫看法。。。
其他的叫无端指责。。。。。
柳叶眉 @ 七月 23rd, 2009:
看人家这有理有据的,说得多好!那个“困”纯属反革命装逼犯!三表好好参考一下这个。
xixiforever @ 七月 23rd, 2009:
终于看到一段有意义的话!
三表哥又一次为无知的群众扫盲,还是免费的!
但是,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嗯哼!
呃呃,表,我的评论怎么显示审核状态?难道是评论中包含了URL的缘故?
行间距咋这个小哇,知识产权最头疼了,困
大暑天滴,莫生气啊,没人会把你咋滴。
如果真的是醉葫芦,像你致敬
贵国法制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据调查,半数以上高官没有受过法律训练,更别说系统的法律训练了
大家散了吧,别扯法律问题了,该干嘛干嘛去
三表聪明就聪明在这,他只盗用国外的,国内他也怕人追究。耍了小聪明。他的博客还是给他带来了利益,有的是直接的如买书,有的是间接,如知名度等,当然这些和他个人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但不喜欢他在这件事上的狡辩。
带二个表 @ 七月 23rd, 2009:
各么我办个网站,直接把外国的东西拿来卖。
OOXX @ 七月 23rd, 2009:
杭州话都飚出来了?
–!
who is 辛普森 ?
你,让我联想到第二个鲁迅!
竟然 @ 七月 23rd, 2009:
您挤拔真恶心
他们就是一推三六五,故意找你碴你也难以卵击石,没看过秋菊打官司,还没听说过吗。我只是涉世之初,却非常不开心。真是觉得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做件小事都兵来将挡的,可偏偏我是那种性急的人,可你急就不兴人家慢条斯理么?不愿拖着,总是现实很腻歪很别扭。唉
三表都不用考虑这种事情,这里是中国。
三表哥,这个事情我觉得还是你有理,
别理一些黑猩猩的言论了
HOMER @ 2009-07-23 10:45:31 Your comment is awaiting moderation.
DO’H!
DO’H!
侵犯了我儿子的肖像权还不让我说话
三表这个说法简直跟我们买盗版的逻辑一样。我也是觉得正版价格我接受不了我才买盗版的啊,你用别人音乐是侵权,我买盗版也是侵权!
http://www.digu.com,真的被你们搞废了…..
刚想发个话……
我讨厌这篇文章的排版我还以为是google reader除了问题呢,来您站上一看也这样。行距太小了。。看着眼睛疼。
感谢有人能如此直观的把这事的内幕给说清楚了,看了很有收获。
我觉得吧版权这东西也就是枪打出头鸟,你没名气没钱的时候,侵犯也就算了,如果你发财出名了,就有人找你要钱了。
遵纪守法成本很高的国家 啧啧 有意思
当我说某某死了活该时,有人不高兴,说要是你爸死了你也这样说?
经典的弱智逻辑,纯属抬杠。
遵纪守法成本很高的国家 啧啧 有意思
94,嘀咕是不是也被灭了??????
啥叫用作商业用途?大家想买T恤想买表哥的书,那也不是因为看了图片和听了音乐才想买的,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真有关系,那我也把表哥的博客音乐和图弄到我博客上去,这样可以盈利嘛,嘿嘿
知道辛普森还是从这上面知道的;歌曲我听过一次就再没点过,不爱听歌,就是来看三表哥的文章的;就楼上的说得好,不是为了听歌和看插图来表哥博客的.
其实三表的意思是去维护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事情他试过,但现实操作跟理论嘴上说,在贵国还是很有差距滴。不过,如果真的有人要来找他付费,而他又真的该付费,他是会给的。
阿困童鞋啊,你是好孩子,提醒的对,但是你貌似跟三表说的不是一路上的事情,你表生气哦……
给不出去钱的可以选择不用,用了侵权了,被人指着问了,便说人抬杠.你才黑猩猩呢.
那个胡律师是来做广告的!三表哥,管他收广告费
不如不说。
三表的确有不妥之处。
我的看法是:
首先,我们得抛开法律,站在立法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本来就不健全不合理。
然后,就是比维权更重要的问题——权利的界定,如果版权的界定本身就有问题,或者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往下的所有讨论都是白搭。
那么该如何界定呢?这也是我们在讨论问题之前应该先达成的共识。我觉得应该先确定两个方向,也就是对错,然后根据客观环境在对与错之间划一条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条线的位置也要随之变化。
那么对错应该如何界定呢?不要笑,这点很重要,很多人讨论问题讨论到最后突然愣头愣脑地冒出一句:“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对错”、“最后还不都是要死掉”、“没意义”、“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没错,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对错最后还不都是要死掉一切都没有意义,但是,当你想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当你想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的时候就有了对错,就有了意义。
所以完美情况是——没有版权!咱们谁跟谁呀,we are all one,我们都是兄弟姐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但问题是,现阶段,大部分人都还没有这个觉悟,如果不保护产权,情况只会越变越坏,反之,如果产权保护过度,文明也难以进步(如果不是盗版,估计我现在已经像我爸那样——结婚生子打孩子。)所以得弄一套办法,既保护产权又能促进知识的传播。也就是说为了将来没有版权,我们现在必须得保护版权,保护版权就是对,无视版权就是错。而对与错只是两个方向,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只有人为规定的一条线作为游戏规则,而每个人的心里也都有自己的那条线,你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对自己要求的比法律要求的还要高,或者更低,并且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但都不要忘记我们的初衷——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就像《24》里的Jack Bauer所说的:“我知道刑讯逼供不对,但是我必须得这么做,我也愿意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
所以我觉得三表的选择是正确的——能够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一点。至于是否违法,美国的法律那是美国的,而中国的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不存在违法问题,只是违背保护版权的方向,但错不在三表,在于相关部门不作为。如果因为无法可依,就干脆放弃自己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反而是在逃避问题,纵容相关机构的不作为。所以三表就像Bart一样,用捣乱的方式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困,你有更好的办法吗?
另外,我觉得大家就应该像这样——死磕到底,精神文明就是这样一点一点进步的,国人最缺的就是这个,动不动就“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近两千年净原地踏步了。如果你觉得讨论没意义,那很可能是因为讨论问题的方法就不对。对牛弹琴,如果琴技高超弹出母牛叫春声,我就不信公牛听不懂。
蘑菇屯 @ 七月 24th, 2009:
首先,我们得抛开法律,站在立法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
这位大哥你乱说什么呢。
原来那个“live with micheal jackson”剪去那么多内容,看过 这个“走进迈克尔杰克逊”,离真实的迈克尔又更近了一步。孩子的生母及迈克尔的家人,工作人员都有露面澄清一些事。这才是比较真实的他!土豆的播放地址http://www.tudou.com/playlist/playindex.do?lid=5410101&iid=22517189&cid=1
事情已经说清楚了,这个讨论会就开到这里,散会!
“……你的意思我都明白,但其中的复杂是你没想到的。”
事情很复杂,但是原因很简单。
三表的内容我没有细看,但我想就整个贵国的法律现状谈个看法。
当法律只是某种工具的时候,它只是口头上平等的时候,事情才会变复杂。
虫虫要补充:啥叫用作商业用途?大家想买T恤想买表哥的书,那也不是因为看了图片和听了音乐才想买的,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真有因果关系,那我也把表哥的博客音乐和图弄到我博客上去。但是别人把表哥的文章发表在别处,并因文章获得了稿费或利益,那么表哥伸张自己的权利则是合乎情理的。而且表哥之前也强调了将其作品用于商业和非商业用途的区别对待。所以这是两个没法类比的事情,因为它们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关键在于是否从他人的作品中获利!那些抬杠的人就别跟着起哄了!
幸好你的博客上有MJ的大部分耳熟能详的歌曲
我们这个天杀的单位不能上开心、天涯、百度贴吧以及所有在线听音乐的网站,唯独你的博客不在屏蔽范围
我希望你能把MJ的歌一直挂在播放器里,直到歌手本人向你索要版权时,再考虑撤掉!
谢谢!
三表同学,以下的话,纯属理论探讨,并无别的意思.
如按你这么说的话,所有的人都可以先用了,再说交不起就解决侵不侵权的问题了,至少在道义上看起来是正义的了.因为,实际上这里说的,是在按照你自个的标准”不破产”来判断. 如果负担的起,就交,负担不起,就不交.不然”破产”了阿.
只是觉得,理论上说,就不应该用,无论交不交得起!无论是不是”麻烦”,如果是侵权.
店小二 @ 七月 24th, 2009:
有道理
都是[我是二百五]。三表是个流氓。三表的两篇文章的主要差别在于。丫别人用他的东西崩管啥理由,就是侵权,也确实是侵权。你丫不跟我打招呼,我就要拿刀砍你丫挺。
三表用别人的也是侵权。可我侵权是有理由,找不到地方交,就算找到我也不找,我等别人来管我要。
可三表的和其他著作人的区别是,一个要拿刀砍别人,另外的人家不知道,就算知道人也不惜搭理你。这就是压力差。
反正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是三表的无奈,三表是流氓,回过头一想,丫要不流氓,在能在中国的文化圈混么。
可惜的后面一群没有想法的狗腿子。哎!人家三表流氓了,因为人家起码能要回来两条中南海,可一群狗腿子就不明白了,为了一流氓弄丢了自己的人格,是不是有点失败了,当然我也不说流氓不是好东西。可没了人格就不好玩儿了 。
光说嘴谁都会,谁还没听过十点钟以后啊。
可以和类似我们的音乐网站合作(9sky.com),用widget或者链接的方式提供音乐服务,由于我们是购买了音乐版权的,最终音乐服务在我们网站上完成的,我们也会相应支付费用给各唱片公司和著作权人,这样就是合法的。
另,音乐版权确实很复杂,音著协现在手上能代理的互联网音乐著作权不多,也就是给他钱,他也无法授权给你。如果要比较彻底的解决版权问题,大概需要和300多家唱片公司和著作权公司或个人谈权利问题。
我们的口号是:逼死小人,打造圣人。
拽。
集体管理组织该反思自己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吸取教训的。
三表哥说的太对了,大多时候,你在中国境内做点合法生意,你就等着赔钱关张吧。我周围的有些朋友就看得明白,把事情先干了,然后谁来找事再摆平谁?不就是一个钱吗。我还涂个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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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侵权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