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个师长的位子,你老想着干连长的事情。”
十多年前,电视里正在播放美国电视剧《神探亨特》,我那时候在上学,学的是法律。《神探亨特》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就是丫一抓人的时候就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现在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法庭上不利的证据。”虽然我们是学法律的,但是我们对亨特这句罗圈话仍感到滑稽,从戏剧角度来看,你抓人的时候,其实情形是很危急的,哪那么多时间去跟犯罪嫌疑人废话,先铐起来再说。后来老师说,这是美国的规矩。
其实,在那个时候,即便是我们法律专业的人,可能都意识不到这一点。后来一琢磨,发现人家这么做不仅很人性,也是对一个公民权利的尊重,哪怕他杀了人。随时随地都要提醒他有什么权利。不像咱们,处处显示着不尊重人权的行为。最典型的一句话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就不招,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有罪?还他妈从严?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推出办案“十大禁用语”》,规定有些话检察干警办案时不能随便说,比如“不说就多判你几年!”“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一个检察院专门这么规定,可见平时审理案子的时候到了多么荒唐的程度,这还是知法执法的机关,对于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呢?
什么叫法治社会?那就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什么,如果公民都知道这一点,你再做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就难了。这反过来就逼着你在法律上面完善,让法律进步,让政府职能部门无论干什么事情的时候都像到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你知道的权利越多,你的自由空间越大,你的自由越大,你就越知道你该尽的义务。这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都处在靠影像理解事情的年代,说得不客气一点,人有点变得弱智。所以我只能举影像的例子你能更清楚,有一部美国电影,好像是《生死时速》,里面有个情节,基努·李维斯让人从车上下来,其中一个乘客说:“我是纳税公民。”这时候还这么事儿逼,你一定觉得这个人找抽呢。但这个人做的一点都不过分。咱们有时候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有时候即便知道了,觉得声张出来,也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时间长了就自动放弃。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一直无法改变的是尊重权利人的权利的落后意识。没错,中央天天嚷嚷搞和谐社会,和谐这玩意不是天天嚷嚷就能和谐的,首先要让政府职能部门在学会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去“职能”,其次是每个公民都该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中国人逆来顺受惯了,有时候你给他个师长的职位,他知道的还是干连长的事情。他为什么不知道自己还可以干一些师长该干的事情?他自己都不知道该享有哪些权利。直到出了事,出了人命,才会想到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如果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个提前量,能避免很多麻烦。
公民的权利体现在各个方面,可是很少有人在思考。最近,李银河老师谈论一夜情、换妻,遭到来自各方的攻击,包括一些传统媒体。我一直关注李银河,我觉得她的观点没有错,她仅仅是告诉人们:你有这个权利。至于你是否行使这个权利,那是你自己的事情。用一句通俗的话解释就是:你有行使做师长的权利,但如果你还想当连长,也没人拦着你,那是你的选择。但是公众反应比较激烈。很多人在谩骂,当李银河告诉你有做师长的权利时,很多人只发挥了做班长的骂人权利。你说让中国人都有法律意识,该有多难。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一天,你在家里跟人3P,或者搞一夜情,这时候闯进两个联防的人,把你们抓起来,你首先应该意识到,你有享受3P和一夜情的权利,他们是没有权利干涉的。
当班长意识不到自己的师长权利时,就很容易拿出道德的标准来判断其实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人家李老师也没鼓励你天天玩一夜情。当然,这跟绝大多数人一上网就变得弱智有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没有关系,从感情上是接受不了的。没关系,你可以不作为,作为的人你也应该同时想到你该尽什么义务。李银河说:“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如果这句话放在法律背景上去分析,就容易理解得多,集体价值是什么?至少在中国,这个集体价值里面都缺少“法律”“人权”,当个体价值突显的时候,首先就是“人权”,就是你作为一个个体公民该享受的权利,没这个前提,你就谈不上个人价值。
肯定有傻逼会举出反例,比如这样道德不就沦丧了吗。所以说你不是在一个法治的环境生活,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法治,你在享有某项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多了一份义务,权利和义务向来形影不离。缺少了任何一个,这个社会才叫真正变态。两者都缺失了,是大变态。
看着那些攻击李银河的人,我不得不动用了一点阴暗心理,那些“道德”的高尚者,你真的给他一次一夜情、潜规则的机会,估计他们都不会做柳下惠。这就是集体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关系。当你扮演者群体当中的一个角色瞎嚷嚷的时候,你说什么都是对的,因为似乎你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哈哈,这一点很像三个代表。但是把你个体突出的时候,就代表你个人利益的时候,我就不信你守身如玉。
最傻逼的反驳这就是:你也一让你老婆(老公)跟别人交换么?如果你老婆(老公)跟人家一夜情,你答应吗?如果我们的判断还停留在这个层次上,就别指望中国进入法治社会了,活在宋朝该多好,三从四德什么的,社会也挺和谐。
从李银河的观点遭到围攻,让我想起在1982年左右中国开始进行普法,二十多年过去了,似乎没什么效果,中国进入法治社会,道路漫长。什么时候我们都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方式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算进步。


问好。经常来看。
一回头,新的一篇就出来了!
同意三表哥的观点…马上本人就毕业了,毕业论文就是关于同性恋亚文化的..
曾想报考李老师的研究生
可惜一直太懒
虽然表哥不齿抢沙发的行为,但是我还是很高兴自己能撞上你刚发的文章.哈哈:)
非常赞同您的观点,醍醐灌顶!
三表前一阵好像也对李银河在南京的一次演讲表示鄙视,现在觉得她的观点没错,,,,鼓掌!李银河的观点无疑是有理论根据的,只是这些颇为前卫的观点和民众的接受能力之间尚有一些距离。慢慢来吧!
从道德的角度攻击一个严肃的话题和观点,是我们这个社会最擅长的,最娴熟的技巧,也是最有好处可捞的,让多少爱立牌坊的人士乐此不疲。
这事情挺让人抓狂的。譬如沈阳这两天开始禁行电动车,我作为不骑电动车的人倒是一直在抗争,那些骑车的都是逆来顺受,一点自己的权利都不主张,郁闷。
对于中国这个怪气八遭的圈子,你只能把他当成一个孩童!
很受启发
十多年前我是因王小波而知道了他的爱人李银河,王小波是我从一知道始就非常喜欢的作家。李银河的文字不如乃夫具有很大的穿透力,当然和他们从事的工作不同是关系的。虽如是,我还是非常欣赏李先生表达自己观点的勇气,相信多年以后很多国人会感谢她为大家争取权利的努力。王小锋旗帜鲜明地支持李先生的观点,虽不是掷地有声但也是真男人行径,多少道貌岸然之辈口是而心非。顺便说一下,李先生去年夏天在南京的活动我也参加了,当时现场的氛围其实还是很友好的,南京人民还是很有修养的,不明白为何经某些无良媒记一宣染会那样的变味。
米兰达规则。。
规范别人用法律,规范自己用道德。
就是说对于整体社会,应该用法律层面来讲。
这是到了该选择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的时候了。
我个人不敢说太多,但看了表哥的文章心里叫好,心里暗爽一下。
说得有道理。神经病媒体把李老师的言论说成是鼓励一夜情、换妻,更有神经病的人反驳妻子不是财产,怎么能换。
人家说的是权利,不受公权利滥用的私权利。
李银河老师只是在启发大家,怎么样的人才算是一个正常的人,不仅仅是性方面。
有理由相信,道德卫士们还没学会怎么做人。
米兰达修正案
等到影视作品有了分级制度,性工作者的工作有了法律保护的时候,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也就到了。真盼望那个时候早点到来。再过二十年,我们来相会,伟大的祖国该有多么美。
祝三表先生新年快乐,身体健康
我们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解释为有中国“特色”
权利是平等的,不是一方的.如果权利或曰权力只掌握或操纵在另一方手里,它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是暴力.希望管理员懂得这一点.
写的太好了,说出了我一直想讲的话。
三表哥的文章写的太好了!
我很嫉妒啊!
都是学法的!!!
差距还真挺大的!
竟然是学法律的,多亏没走这条路——你这么有血性的性情中人是不太适合法律这行的吧;这么聪明的人在中国这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搞法律是不太合适的吧
我支持你,顺便支持一下李银河,道理是那么对——都明白,总得有人扛起大旗来!
我已经变成了悲观的人,穿越黑暗的时间太长了
中国人不会公开讨论个人隐私的,都是私下里到处散播隐私的.
如果女人也可以纳多夫、面首,我倒是绝对同意一夫多妻制的。可是古往今来,往往是男人伸张了他们的权利,而压制了女人该有的权利。
李银河的观点没错。
许多反对李银河的人也不是真正站在学术角度去讨论,很多也是做秀,既然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李的观点,而李的观点又确实能吸引眼球,他们何不道貌岸然的批判一把。批判完说不定还参加3P,换妻活动呢。
国家虽然谈不上[我是二百五],但是现在我们能听到李银河的观点也实在是进步了,一点一点来吧,别人不能一下子接受李银河,咱也不能接受他们的观点。
看这篇文章之前,我还以为李银河就是个散播与性有关的怪论的老娘们,所以一直也没去看她究竟说了些什么,现在才知道,我该直接去看看他的言论的……
谢谢三表了。
[...] —-王晓峰《权利》 [...]
说得好哇!
偶是随便看这篇文章的,不想被这文章给吸引住了,应当说是为之一震。
国人如果都常常看看这样的文章就好了,开开眼界,换换脑筋,也许就能比现在好多了。臂如说,那些挥动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大棒的依法办案的人,如果看了上述文字,难道还能脸不红心不跳么?别羞辱他们了,他们也真是放到了师长位置上的一个班长啊!
多谢老兄指点,谢谢这好文!愿有更多的人读这好文!
不知道表哥对邱兴华案怎么看
介里是不是有一个法律条款,关于流氓罪或者聚众淫乱方面的.
联防好象真的没权管理一夜情一夜性.
但是3P好象可能归到聚众淫乱,有需要的请前往相应国家进行.
流氓罪好象前一段是不是取消了.
许多时候或者也应该说:
给他一个班长的职务、行使的却是师长的权限?
这个应该对官僚大众说的.
法律规定的是底线,道德要求的是上限,如果混为一谈,那就没法法制化、道德化。现在就是这样的,概念都没搞清,什么事拿出来,说这个不触犯法律,大家以为就是提倡;说这个不符合道德规范,就要拿法律杀了它。没脑子的人就是只会瞎扯淡,瞎起哄,唯恐天下不乱。
第一次留言
正因为给他师长的位子而他长期做着连长做的事情,直接导致师长的位子也显得没有吸引力了
要走谁也留不住,要干谁都挡不了
此外,引用了你一段结尾,不懂幽默的中国人
于是,潜力掐架帖就变成了精华学术帖,在次特别感谢一下
法律又不是道德,只要几相情愿,怎么排列组合别人管的着么。
不愧是专业做媒体的,已经被炒滥了的事情,晓峰兄重新起了个名字,就让这个话题起死回生。
道德也是由人制定的,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它的社会功能,才能够做出判断,感谢晓峰不断赋予我们思索的材料。
你的勤奋让我自惭形秽,恐怕你这三天长假也没多睡一会儿觉吧?
——致敬!
三表过滤了
[...] 有这样的权利,不一定要用。无论是李银河关注的一夜情,还是3P。比如三表哥说的《权利》现就可以发表写出来,且被大家看的。再怎么说也应该算是进步吧。 归类于: 闲言碎语 — 不束客 @ 7:21 pm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现在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法庭上不利的证据。
这是米兰达修正案的要求
最[我是二百五]的反驳这就是:你也一让你老婆(老公)跟别人交换么?如果你老婆(老公)跟人家一夜情,你答应吗?
我不答应。但我管不着。这是我老婆的权利
您说的权力,我觉得就是意识,按说什么意识都要从小开始普及,可咱好像从小就没怎么接受过所谓公民权力的教育啊。打入少先队开始就由不得我了,接着又是全班一起入团,往事真是不堪回首。所以说,咱们现在琢磨不明白自己有啥权力一点都不奇怪,当初咱没受过教育呗。
时代周刊还是有水平的,把名气不是很大的人硬是给找出来了,行!俺同意你代表我国网民,今儿还见着真人了,这年头儿开得好。
我在朋友中也在网上发表过支持妓女合法化的观点,马上就要人反驳:要是换了你女儿或者[我是二百五]你还支持吗?
现在想想,这真是最[我是二百五]的一种反驳方法。
开化初期,我觉得宁肯“过”一点,让道德“沦丧”一点,也要把法治普及好。这时候需要有人肯当先锋,作出一点牺牲。
是呀,大家上来就说什么”人之常情”一类的.比如,邱案,我身边的人上来就说,”杀人偿命,什么程序正义?”
赞同你说的.
正义凛然道貌岸然伪卫士嘴脸的全民大装X时代.
没办法,某些中国人就是这样,你说他有权利做某事,他就认为你在提倡做某事。
也说权利。刚看了一篇网易上的文章说“六成美国人相信中国经济会赶超美国”。看来有些中国人很热衷拥有“做白日梦”、“吹牛”、“胡说八道”、“欺骗自己继而欺骗他人”等的权利。
许子东和梁文道在《锵锵三人行》节目里说,李银河的言论事实上起到的是一个“突破口”的作用。如果真是这样,那可真不错
我支持李银河的谈话和观点,也尊重别人用有的相关权利。但是,我自己超级反感3P、换妻这些性行为。我不但不会参与,而且也不会与这些人来往。这倒不是因为我觉得我有理由鄙视他们,只是我觉得“人以群分”这个做法是可行的
自己夸自己一个:如果每个人都象我这么想,就好了(当然,不需要每个人都要这样对3P等反感) :)
谢谢你,让我读到这么好的文章。
赞一下,三表认识很深刻。
自律之窗之“拒绝作弊,共建和谐考场”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24 | 更新时间:2006-12-24 | 文章录入:法学院分团委 ]
时光荏苒,短短一个学期的学习、生活又接近尾声,我们即将迎来对本学期学习的一次检验——期末考试。随着考试的不断临近,为了保证大家有一个平等的展示自我水平的舞台,为了使大家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也为了切实检验大家一个学期的学习水平,法学院分团委和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在此向全校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1、 考前认真复习,积极备考,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2、 端正考试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门考试。
3、 在考试过程中独立完成试题,不做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4、 若发现考场中同学有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老师报告,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维护良好考风考纪。
5、 准备好考试用具,避免在考试过程中向他人借用,既影响自己也影响他人。
6、 避免将电子设备(手机、小灵通、掌上电脑等)带入考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7、 不夹带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相信自己的能力。
“拒绝作弊,共建和谐考场”,严格要求自己,给他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考场,也就是对自己公平。最后,我们在此预祝大家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法学院分团委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自我教育中心
表哥,以上是来自你母校的消息。“拒绝作弊,共建和谐考场”,我乐了三遍。送给你当新年礼物。
写得很好
中国特JB色~~
法律维护的是最底层的道德。
而我们的社会,却要求更高的道德。
当年不是还有“法治与德治”并举么?
几千年的文化,都是要求个人成为一个道德的完人。
每个人都离自己越来越远。
补充一下,上述的美国法律叫作”Miranda Rule”。
其实中国的,不说100%吧,就说大多数的社会问题都归根于人口太多。人口一多了呢,资源就少了。资源一少了呢,人的素质就下降了。素质一下降,什么问题都出来了。所以说,人多力量大也是有反作用滴。
千万别把丫当人
PurpleSky
每个人都有挖鼻孔,扣脚丫子,睡大街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都有选择‘高尚’或‘低俗’的权利。
其实很简单,每个人都拥有在不干涉他人利益情况下的一些“不怎么好”的权力,比如一个人有权一个人躲在家里偷偷吃屎。他有这个权力,他也有不吃的权力。如果他跑到餐厅里面,拿出自己带的粪袋子,开始吃屎,影响到其它客人,这就不对了。--这个例子供三表参考
[...] 我还是认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可法律不禁止的权利中同传统冲突的又太多太多。这恐怕,如王三表说的: “1982年左右中国开始进行普法,二十多年过去了,似乎没什么效果,中国进入法治社会,道路漫长。什么时候我们都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方式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算进步。” [...]
法制在中国就好象[我是二百五]主义一样遥远!
过了年就不用审查留言了?嘿嘿!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奴性!!! 亚洲价值观!
看了深有感触。恰好今天也和朋友讨论了这方面的问题。
我想提个问题,现在的中国人到底处在什么样的状态中,而中国社会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迷茫ing。。。。
我的一位表姐在偏远地区支教,在那里有很多的少数民族。伊斯兰教每年有斋月,但是在学校里有领导说不许学生封斋,在今年的斋月里她们学校就是抓住学生封斋,就让老师和学生一起站在大太阳底下晒,在30多度的气温下一晒就是一天,这又算什么呢?
李银河是少有的不腐朽的学术人了。
时代选择了她来冲破这个口子。
# 真理存在么? Says:
1月 3rd, 2007 at 11:43 pm
其实很简单,每个人都拥有在不干涉他人利益情况下的一些“不怎么好”的权力,比如一个人有权一个人躲在家里偷偷吃屎。他有这个权力,他也有不吃的权力。如果他跑到餐厅里面,拿出自己带的粪袋子,开始吃屎,影响到其它客人,这就不对了。--这个例子供三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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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权力
还有这个JB例子
你丫就该被奴役!!!!!!!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奴役你丫
中国封建道德不是从宋朝开始的
同性恋也一样
跟一些人讨论说同性恋是个人选择问题
不应该歧视
还是照样有人讲如果你老爸你LG是GAY怎样
国人连起码的尊重都学不会
谈何平等谈何开放
“最[我是二百五]的反驳这就是:你也一让你老婆(老公)跟别人交换么?如果你老婆(老公)跟人家一夜情,你答应吗?
我不答应。但我管不着。这是我老婆的权利”
——PP
楼上PP先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男人的新形象啊:一是知性,二是胸襟!哈哈~中国男人怕是要开始抢手了:)
有些人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个个像封建卫道士的在那里装X 真的没话说 你想要和他平等的交流下 他反而要教育你 小伙子 做人要厚道之类的 但轮他自己的时候 不知道Y怎么做的呢
李银河老师还说(大意),应该学会拥有某些权利,而不使用它们的现代意识。
肯定有[我是二百五]会举出反例,比如这样道德不就沦丧了吗。最[我是二百五]的反驳这就是:你也一让你老婆(老公)跟别人交换么?如果你老婆(老公)跟人家一夜情,你答应吗?
看着那些攻击李银河的人,我不得不动用了一点阴暗心理,那些“道德”的高尚者,你真的给他一次一夜情、潜规则的机会,估计他们都不会做柳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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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想,觉得那些被三表哥称为“[我是二百五]”的人的反例和反驳也未必没有道理。
我们也可以动用一下阴暗心理。对于相当数量的男人而言,给他们一点机会,都希望别人的妻女是开放前卫的,能让自己时不时地碰到一点艳遇,但与此同时,他们却大多希望自己的妻子能是一个对自己忠贞不渝的好妻子。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多次提到“雄性的嫉妒”。萨特自身的实验也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况且,我总是隐约觉得“换妻”这个词有一点男性对女性野蛮——在“换夫”不成立的情况下。
还是觉得,大家在不侵犯别[我是二百五]利的情况下,各做各的就好。
其实三表和李老师说的就是常识,还有那么多人觉得深刻和前卫,真让人郁闷,[我是二百五]们真能把人逼疯!用一句最简单的话就可以讲清楚:身体是属于自己的还是国家的或者是老公的?既然是他自己的,别人怎么用你[我是二百五]管的着吗?
我的老师说过一个故事,说他去加拿大那年发生了一件事:因为天气热,有位女青年在公共场合就把衣服给脱了,还没带胸罩,结果给警察给带走了,这事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许多女权主义者抗议,有位律师自愿给这个女青年辩护,就问了三句话:——“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是人吗?”“当然。”
——“请问在加拿大一个男人脱光上衣他犯法吗?”“不犯。”——“那么在加拿大法律上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吗?”“当然。”于是马上就把人放了,我真是喜欢外国人的单纯。
事实上,拥有的权利就一定要付诸于实践吗?
权利也有道德的制约.
当时看到李银河的观点一出来就遭到那么多的攻击,我就不明白了。我以为中国已经进入了相当高的层次,但实际上真的像洪晃说的:中国人的行为已经和先进国家差不多要并驾齐驱,但思想上落后不止五十年。
懂了。
愿不愿意和可不可以是两回事。
我很支持李博士的看法的,可惜无法说的这么明白,毕竟是学法律
表哥,插图很有意思阿,自己画的?
什么时候我们都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方式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算进步。—–深以为然
国人有一个通病,比如就从李老师的文章说起,关于一系列性问题,如果是有国外的某位作家写出来,大部分人,都会以一种比较科学的态度与方式去对待,但对于本国人写出来此类的东西,那就对不住了,第一反应就是以道德观念去评判!不爱思考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占主导地位的是什么?相信大家都知道!
关于李老师写的文章,当有一群[我是二百五]在那里叫嚣唾骂的时候,我真想骂一声:“你丫个弱智!”
李老师只是发表自己的个人观点,只是提醒各位注意你有这个权利,你可以不作这事,但别人做的时候拜托你别在哪里摆出一副圣人的嘴脸在那里跳脚了!
道德这个大棒在中国满好用的,想搞臭一个人,只要编些SQ绯闻出来就行了。
道德和法律是不同层次的事情,李银河这样说出来,很多攻击也算是她自找的.保守主义这些年会在美国占上风,也是一种纠正.
有不喜欢这些东西的权利,也有表达的权利,无所谓对错,不要低估普通人的智商.
师长、连长、权利的比喻真贴切!还有关于李银河的论断,我终于找到理论依据了,我终于看懂了李银河的论断。在此之前,隐约感觉李银河关于一夜情等论断是说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但是没有理解透。晓峰这一解释,就OK了。以后要天天上来学习一下。长长见识。
“给你一个师长的位子,你老想着干连长的事情。”这个论断或者比喻放在职场也很贴切。有很多领导尤其国有企业领导,总是事无巨细,在老总的位子上,却整天考虑柴米油盐酱醋茶,碎芝麻烂谷子需要管家处理的一些琐事,那企业能好吗?员工能好吗?我就深受其害啊!这两天琢磨一下,也写一篇。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伴而行的,但是即使自己有权这样做,但义务你做到了没有??
看了带三个表的仁兄所写,心里其实很有感触的. 很久没有这样想过了, 在中国中生活了也有二十多年, 往往想到不是自己拥有什么权利, 而是记得自己不能做什么?? 权利是必须的, 义务更是必需的, 你有权不用你的权利的, 但是你的义务还是必须的, 因此, 社会才不致于大乱. 其实比起来, 我觉得中国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不知道自己的权利, 而是不知道自己的义务!
一直支持李银河老师。三表哥你写得真好。真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为你鼓掌!
什么时候我们都习惯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方式思考问题的时候,这个社会才能算进步。
虽然俺是一个道德观念很重滴人,但这是俺看不许联想以来最最赞成的一句话!
haha
骂人的人要知道自己在骂什么.
李老师,别理他们,让他们自己为是,杞人忧天去.
很多人对中国乱七八糟的现状非常模糊
很多人来看三表的文章
三表的文章使很多人换个新视觉来思考
真好
真的很好
还是怀念80~90年代啊
全国各地电视台都能直接引进海外电视剧,各地方电视台都有进片权。
真怀念我小时侯看上海电视台的《海外影视》 每周都有精彩的美剧/日剧 可看
而且当年上视译制部的配音水准真是顶刮刮(当时是上视配电视剧,上译配电影) 神探亨特 成长的烦恼 东京爱情故事……~~配音精彩度甚至比外文原音还强
当时在上海电视台~每年可以看到几百部美剧~~
但从2000年开始
地方电视台不能直接引进外国电视剧,广电总局收回各地电视台的进片权
只允许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审查并广外引进后,地方台只能买播放权(有时被广电删减地支离破碎,还要被观众骂,但罪魁是广电总局)
只有央视一家不受影响,他们可以直接引进
哎~,文化上的集权最无聊了。
当然喽~现在大家还可以用bt下载看海外剧
只是电视机是没什么用了。
不知是哪部[我是二百五]电视剧有一幕:
便衣:你说不说?不说我毙了你!
嫌犯:你不能就这样毙了我!
便衣:现在改革了,对你这种不听话的可以就地枪毙。
嫌犯也能挤出满脸恐惧:我说我说……
[...] 权利 (tags: 权利 china politics) [...]
三表哥的文章让我模糊的想法变得清晰了
回复这么多啊
扯淡
西方法制比我们发达吧?照样社会危机,精神困顿
晓峰哥你也太理想了吧
我也学法出身的,学法的最大收获就是我发现_法律不值得信仰
可以转载吗?
最近刚好在看《李泽厚今年答问录》。李泽厚对孩子在性的方面的要求是“三不”:不要得 艾滋病,不要怀孕或使别人怀孕,不要太早结婚。看来这样要求,对换妻,一夜情什么的是不反对的。
李泽厚同时提出了个“公德私德”理论。公德,更接近于法律。私德则近乎道德要求。你可以对自己要求很高,非常高,但对别人,对公众,你只能以不违法来要求。
感兴趣的不妨一看。
对于法律的普及,或者说法律常识的普及,的确是太不尽如人意了。我大学是学工科的,记忆中只有一门法律课。太欠缺了。
一文站得高。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
这篇写的好!
整天讲道德不讲法律的那群…类人生命体,
实在是人间祸害…
前几天CCTV12的大家看法也有这么一初,
表演者:侯耀文类人体..
“装B犯,早晚要完蛋”
这句东北磕非常适合现在社会上的装B现象。
那些自慰道德高尚的装B人士们,
要认清下场啊.
关说法理有什么用,我们是不是大陆法也不是普通法,而是办法大于宪法!办法也是法说,
闲逛中,别的链接过来的,偶尔一瞧,发觉好像还是想说两句,为自己不老老实实闭关,鄙视一个先……
法治或曰德治这个问题,太大~~我只想到那个外国人看希腊老头钓鱼上前发问的故事……
性工作者合法化的问题,我想问一个问题,自由是什么?当一个人面对等价的A和B或者其它,他/她可以在自主理性思考前提下不受限制选择任何一个,我想这是差不多靠谱的,那么当一个人与别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了,这是自由;而这个人或者事后要一些钱或者不要,这也是自由,但是一个以性行为谋生的人,算得上自由吗?
一个人的肉体和一个人的精神应该不应该一体不分呢?如果一个人为了某些原因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肉体作出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偶84学法学经济的,不知道能不能这样说-_-”——或者类似行为,那么这样的人是一个自由人吗?在这样情况下很明显此人的目的不在性行为本身,而在于事件的有偿性~~那么这是不是说,为了获得物质,自由性行为的目的与结果的统一性在此人此时此事上被破坏了呢?性行为的自主本质是不是说被异化为获得物质的手段然后对抗于发生性行为的主体——人——的自主意识?这样到底算是获得了自由,还是其实是剥夺了自由呢?这样的状态是应该容许的吗?而导致这样状态的行为是应该容许的吗?
所以,只要不是所有的性工作者都独立思考地认为他们/她们在“工作”的时候是自愿,乐意或者只是说而不带有负面情绪的,这个合法化问题的合理性就不能成立,因为“性工作”的过程,至少是部分(在中国以及大部分国家里这就是相当大部分)人,其行为的本质和性质我想是违背自由主义的……
偶素新人,拍砖麻烦轻点0_0
看了10篇,还是这篇比较有力度。
法治社会和道德社会
人喜欢用道德去要求和约束别人,轮到自己又换了规矩。
这哪里是纳税人
这不是奴隶是什么
这哪里是人间
这不是地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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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律?权大于国策?
问苍茫大地:谁监督温州市蛮不讲理无懒政府行政不作为?
——林润兴伸冤(三)
[我是二百五]温州市政府非法霸占(穷苦劳动人民)温州老人林润兴12平方米住房50年拒不归还,至今告状、申诉无门![我是二百五]党的天下,竟没有穷人说理的地方?都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嘴巴唱得好听,为公在那里?为民在何处?问苍茫大地:谁监督温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谁监督温州市政府执行国家政策?谁监督温州市政府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
本案源于1959年,当时的市政府把典期届满出典人未回赎的,林润兴支付100元典款承典的12平方米的住房,当作出典人——资本家的出租房改造没收,实际上是违法剥夺了我承典房屋的典权,没收了我承典房屋支付的典款。市房管局于1992年把林润兴的承典房登记为国有,把非法霸占合法化。为此,林润兴老人无奈于2007年起诉市政府要求归还被市政府侵占的12平方米住房。被告邵占维市长的市政府说是落实政策纠纷,不属法院管辖,因此被法院驳回起诉。申诉人根据邵占维市长和法院的意见,按法定程序申诉落实政策,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12月27日在《关于林润兴信访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信访事项答复》中答复,经查,你的承典房,典期届满,“出典人未回赎”;但“你户原承典的房屋已被纳入改造,属于国家所有。”如对答复不服,“可在接到本答复起3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复查。”林润兴于2008年1月15日向市府递交复查要求——即《要求发还经租错改的房屋产权的复查申请书》,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温州市房管局的《信访事项答复》的复印件)。尔后,市政府(经办机构市委、市府信访局)曾两次电告索要温州市房管局的《信访事项答复》的原件,林润兴即电告,同意送交原件核对,或送交原件后要求出具收据;但被告知要收取原件归档,不能出具收据。以致林润兴不能送交。2008年3月17日市政府(市府信访局)函告要求本人“请收此件后,尽快提供原件。”本人电告,还坚持原来的意见。林润兴惟恐市政府耍赖,于2008年5月22日向市政府([我是二百五]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信访局)送交:[关于索要市房管局《关于林润兴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原件的答复]。林润兴在答复中提出;“至于你局索要市房管局《关于林润兴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原件一事,申诉人在电话中多次回复”,“鉴于你局要申诉人递交文件原件核对、存档,又不能向申诉人出具收到文件原件的收据”,恕申诉人无法奉送。“申诉人恳切请求,你局如对《关于林润兴信访事项的答复函》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直接找市房管局核对,也可以要求市房管局送交一份该文件的原件给你局,你局完全有权利可以毫不费力气的这样做。”但林润兴递交申请书要求复查已五个多月,温州市政府至今未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面答复。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非法霸占民房,拒绝申诉人依法提出落实政策的复查要求,对申诉人的复查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诉复。”温州市政府践踏宪法,贱踏法律、践踏政策、践踏民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林润兴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8年6月30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温州市政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的复查要求,依法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但市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却口头告知,市政府不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不能受理。法院不管,政府不理。我要大声呐喊:问苍茫大地,我该上那里说理?
此致
伸冤人:浙江省温州市很无奈的穷苦老人:林润兴
二00八年七月一日((身份证编号:330302260719001)
附件:1、温州市房管局温房发[2007][我是二百五]号《关于林润兴信访事项的答复函》。